
税委会[2014]27号
海关总署:
经国务院核准,自2014年10月15日起,取缔无烟煤(税号:27011100)、炼焦煤(税号:27011210)、炼焦煤以表的其他烟煤(税号:27011290)、其他煤(税号:27011900)、煤球等燃料(税号:27012000)的零进口暂定税率,别离复原执行3%、3%、6%、5%、5%的最惠国税率。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
2014年10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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